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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4月,汉族。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10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谢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