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某某、胡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术林,联系电话:702****。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方某某、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8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