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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安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胥思凤与被告梁永虎、曹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梁某某,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胥某某,女,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依法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渡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尤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