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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辖终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辖终字第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韩国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松,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上诉人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辖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王国松与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王国松之间的交易已经被王国松主动单方撤销,双方合同已经终止,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也没有向王国松送货,王国松也没有收到过货物,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与王国松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根本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因此本案管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的规定。其次,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和王国松之间一直是通过淘宝旺旺等口头及时通信的方式来沟通交易,双方一直都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或以任何可以证明的方式约定过合同履行地,当然双方住所地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因此江苏省滨海县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又不是合同履行地,更不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同时,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68号,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本案应由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再次,王国松已经承认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也认为确实合同是没有履行的,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第十八条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不同情况来判定合同履行地,第十八条针对的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第十九条针对的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都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管辖地确定的规则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既不是收货地也不是包裹送达地。明确了合同履行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1996年的司法解释适用的效力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对合同履行地有更明确的规定是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后面的法律已经对1992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适用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具体的运输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到底是送货还是自提没有约定。王国松对管辖权异议答辩称,从本案已经提供证据可以知道,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将本案诉争商品在淘宝网展示并发出包邮的要约,王国松通过淘宝网检索信息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款,履行了购买承诺,双方已形成合意,买卖合同成立。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在网上对诉争商品做出的包邮、送货上门的交付方式,是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相关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付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送货上门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本案中,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采用包邮、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双方在购物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地江苏省滨海县,即王国松的住所地。综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送货条件是包邮,即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省滨海县,故对本起诉讼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未约定交货方式,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根本不存在货物送达地。而且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与王国松都是淘宝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为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王国松通过淘宝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购物,双方在注册淘宝网络用户时都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淘宝服务协议》第九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一旦产生争议,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双方对管辖权做出了明确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由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国松答辩称,1、本案双方约定“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货地,即王国松住所地滨海县。2、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了付款交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双方自愿选择支付宝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规则也约定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为货物交付地点。3、本案购物合同因上诉人出售的价格描述不合法律规定,王国松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撤销合同。购物合同撤销不影响合同履行地的约定。4、曾有案例认定支付宝付款方式购物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货地,应当作出一致的裁判结果。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王国松与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所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送货条件是卖方免运费包邮,故货物的送达地江苏省滨海县应为合同的履行地,至于该合同是否履行,并不影响合同双方关于履行地约定的效力。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淘宝服务协议》并非上诉人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国松签订,而系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即经营淘宝网站的责任主体与淘宝网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上述协议并非淘宝网用户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且该协议中关于管辖约定所针对的是淘宝网站的经营者与该网站用户之间的争议,并非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争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淘宝网站的用户,因此,并不适用前述协议。因此,对于本起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 审 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代)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