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官某甲、官某乙与郑某甲、郑某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甲,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官某甲,男,住仙游县。原告官某乙,男,住仙游县。被告郑某甲,女,住仙游县。被告郑某乙,男,住仙游县。被告林某某,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甲、官某乙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林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甲、官某乙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某甲、官某乙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甲、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官某甲、官某乙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