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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跃全与廖宗函、杨作保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跃全,廖宗函,杨作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跃全,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27日,住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龙明,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宗函,男,汉族,生于1944年3月18日,住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曹燕华,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作保,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1日,住达县。委托代理人何永茂,达州市达川区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跃全、廖宗函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作保于2014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作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杨作保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