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俊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7号罪犯李俊威,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惠东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俊威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俊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李俊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狱积。所判罚金四万元,罪犯李俊威缴纳一万零二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