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根武与管普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武,管普法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徐根武,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杜海江,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管普法,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山市古镇卡兰帝洛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卡兰帝洛灯饰门市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武诉被告管普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49××××.3)一案中,原告徐根武于2014年1月3日以其与管普法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根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徐根武负担。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谢劲东审判员 练天成二○一四二○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古莉娟王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