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董利民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烟台海港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民,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烟台海港路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董利民,无固定职业。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烟台海港路分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9号。负责人刘智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民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烟台海港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民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利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利民负担。审判员 宋晓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