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王灿新、郑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王灿新,郑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9号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郑勇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灿新,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郑志伟,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诉被告王灿新、郑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郁波审 判 员 谢玉燕人民陪审员 温勇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君旭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