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李猛、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李猛,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程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张秀琴。委托代理人毕文红,潍坊潍城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猛。被告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仕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旭东,该公司职工。被告程仕东。原告张秀琴与被告程仕东、李猛、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隋玉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琴的委托代理人毕文红、被告李猛、被告亿能光学的委托代理人尹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仕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8日,被告程仕东向原告张秀琴借款60万元,月息2.5分,期限3个月。被告李猛、亿能光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展期到2013年10月18日。利息已付,尚欠本金。故请求判令被告程仕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算,按月利率2.5%计算至本息付清止);被告李猛、亿能光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猛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程仕东是亿能光学的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公司借款。被告亿能光学辩称,借款属实,亿能光学提供担保存有瑕疵,被告程仕东在诉前及诉后均按约定偿还利息,亿能光学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亿能光学进行重组,曾实际占用被告程仕东的资金,但是否占用该笔借款,有待核实;利息约定过高,超出部分无效,已付部分应抵顶本金。被告程仕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秀琴和被告李猛、程仕东均是朋友关系,程仕东是被告亿能光学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8日,被告程仕东向原告张秀琴借款60万元并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前向被告程仕东交付借款60万元,月利率为2.5%,每月利息1.5万元,被告程仕东于每月21日前支付;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7月18日,借款到期,被告程仕东一次性付清本息。被告李猛、亿能光学对上述本息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如约交付了借款,被告程仕东、李猛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3年10月18日。被告程仕东依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5万元,已付至2013年11月1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间借款合同、收到条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程仕东、原告张秀琴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担保人李猛、亿能光学对借款合同无异议,程仕东亦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虽然李猛主张借款系公司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程仕东、张秀琴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程仕东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欠款60万元。关于利息,双方虽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但约定利率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依法在法定范围内支持原告利息。因原告认可被告程仕东已将利息付至2013年11月18日,故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李猛、亿能光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仕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仕东偿还原告张秀琴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猛、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仕东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20元,由被告程仕东、李猛、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