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栖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国玲、李蔼倩与中国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栖霞蛇窝泊加油站、王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杜国玲。原告李蔼倩。法定代理人杜国玲(李蔼倩之母)。被告中国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栖霞蛇窝泊加油站,住所地栖霞市蛇窝泊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林松,该站站长。被告王波。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涛,栖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被告栖霞市蛇窝泊镇蛇窝泊村民委员会。被告吕洪福。被告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玲、李蔼倩与被告中国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栖霞蛇窝泊加油站、王波、栖霞市蛇窝泊镇蛇窝泊村民委员会、吕洪福、慕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玲、李蔼倩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玲、李蔼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杜国玲、李蔼倩负担。审判长 韩立广审判员 闫玉良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