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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罪犯林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3号罪犯林斌,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斌自减刑以来,曾于2013年6月因与罪犯吴荣伟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