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多兴、王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兴,王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多兴,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三荣,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多兴与王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三荣与却传爱是夫妻关系,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三荣、却传爱的银行存款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