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初字第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金洋与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洋,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1351-2号原告张金洋,男,200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伟,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洋诉被告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荥民初字第1351-1号民事裁定书,对肇事车辆豫AX67**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告孙伟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豫AX67**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X67**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新彩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