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26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裴斐与陆广起、鲁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斐,陆广起,鲁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652-1号原告裴斐,男,生于1967年11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陆广起,男,生于1970年11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鲁秀红,女,生于1970年3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斐与被告陆广起、鲁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广起名下位于济南市王官庄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中088X**号)及其名下持有的山东鸿雁通信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裴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广起名下位于济南市王官庄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中088X**号)及其名下持有的山东鸿雁通信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海燕审 判 员  顾业友代理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