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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林智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智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20号罪犯林智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智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0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智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次累计扣4分:2011年9月因未按规定收看新闻联播扣1分,2013年6月26日因(日记)给民警起绰号,咒骂民警,且态度不端正,一次性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因号房副组长兼应急小组成员当月履职等累计奖1分。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8.8分。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本次减刑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智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