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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某甲、孙某与郭某乙、郭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孙某,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郭某甲。原告孙某。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孙某与被告郭某乙、郭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