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某甲、孙某与郭某乙、郭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孙某,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郭某甲。原告孙某。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孙某与被告郭某乙、郭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