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铁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李忠云、李忠平等与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铁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李忠云,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李忠平,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原告马敬富,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德权,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乐,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3幢10-3。法定代表人蒋光兵。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与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以未能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及有关材料为由,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负担,余款4400元退回给原告李忠云、李忠平、马敬富。审判长 邓立新审判员 杜金泽审判员 江宛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覃俊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