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芳、陈畅与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杨芳,陈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0710-4。法定代表人:王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畅。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芳、陈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8号民事裁定,驳回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