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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兆卫诉上海星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兆卫,上海星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市**区*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楼,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兆卫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兆卫于2012年6月12日至上海星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碟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王兆卫试用期内的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税前),王兆卫转正后的工资为3,000元(税前)。2012年10月15日,星碟公司辞退王兆卫。2013年1月25日,王兆卫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星碟公司支付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7,659元;2、星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6,000元。仲裁庭审中,王兆卫将第二项请求变更为要求星碟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代通金)6,000元。2013年3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兆卫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兆卫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星碟公司支付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7,659元;2、星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星碟公司则不同意王兆卫的诉讼请求。原审另查明,星碟公司的作息时间为9点至18点,其中含中午吃饭休息时间。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星碟公司称其公司作息时间是早上9点到下午18点,中午12点到13点是员工的吃饭休息时间,星碟公司的主张尚符合常理,予以采信;王兆卫未提供星碟公司要求其在家工作的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王兆卫要求星碟公司支付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7,659元之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至于王兆卫要求星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的诉请,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判决:驳回王兆卫的诉讼请求(不含不予处理部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兆卫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王兆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星碟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3500元。星碟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兆卫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王兆卫赔偿金7000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星碟公司支付上述赔偿金7000元。被上诉人星碟公司辩称:不同意王兆卫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王兆卫转正后的工资为3,000元(税前),存在差错,应予更正。王兆卫转正后的工资应为3,500元。原审认定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的处理,依法实行仲裁前置的规则。根据查明事实,王兆卫在仲裁庭审中明确的仲裁请求为要求星碟公司支付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7,659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代通金)6,000元,并未实际主张星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鉴于此,原审法院对王兆卫要求星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于法有据。王兆卫如坚持该项主张,可另行申请仲裁。王兆卫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兆卫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后,王兆卫并未就该项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兆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方审 判 员  顾 依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