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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红宇、孙家欢与孙家欢、何伟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宇,孙家欢,何伟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黄红宇。被告:孙家欢。被告:何伟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宇诉被告孙家欢、何伟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宇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家欢、何伟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红宇撤回对被告孙家欢、何伟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雁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