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关福荣、尹七妹与佛山市顺德区华纺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福荣,尹七妹,佛山市顺德区华纺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关福荣,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尹七妹,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严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福荣、尹七妹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纺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福荣、尹七妹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福荣、尹七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7.37元(已减半),由原告关福荣、尹七妹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