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林五人犯盗窃罪判决书(88)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满义华,杨剑,黄申英,陈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2012年7月24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满义华,2012年3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黄申英,1994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满义华、杨剑犯盗窃罪,被告人黄申英、陈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满义华、杨剑、黄申英、陈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林伙同被告人杨剑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大庸府城“阿福碳烤羊腿”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红色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2、2013年7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巴黎婚纱”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红色豪豹牌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林将此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闯。3、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陈林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开发区花苑176号居民家门口,将停放在此一辆红色金立牌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林将此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申英。4、2013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金海岸家居”公路边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红色济南轻骑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林将此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振华。5、2013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剑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市场“风云网吧”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60元的蓝色DAFU牌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杨剑和陈某某将此车卖给陈某某���6、2013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满义华伙同被告人陈林、杨剑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鸽子花大酒店后巷“青青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咖啡色豪爵牌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满义华、陈林、杨剑将此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申英。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7、2013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满义华伙同被告人杨剑和陈某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建设局对面的“星座网络会所”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傲龙牌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满义华、杨剑和陈某某将此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申英。8、2013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剑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英皇娱乐”KTV门口,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凯尔牌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9、2013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林伙同被告人满义华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城墙路巷中的“心乐园网吧”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红色隆鑫牌125型小太子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二被告人将此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申英。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闯主动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满义华、杨剑、黄申英、陈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满义华、杨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申英、陈闯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五被告人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闯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林、满义华、杨剑、黄申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满义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劣迹;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部分退赃。被告人满义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累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部分退赃。被告人杨剑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部分被动退赃。被告人黄申英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动部分退赃。被告人陈闯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2、被动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满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人杨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申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五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学继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田勇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