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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徐国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涉嫌赌博于2011年5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31日以茂南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已判刑)、朱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去到茂名市茂东火车站广场公交汽车站,跟随被害人杨某某乘上10路公交车,徐某乙坐在被害人杨某某身边,由徐某甲、朱某某掩护和望风,徐某乙利用坐在杨某某身边的方便之机,用刀片割破杨某某的裤袋,盗走杨某某裤袋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事后徐某甲分得赃款500元,徐某乙分得赃款1500元。2013年5月7日,公安人员将徐某乙抓获,并从其身上查缴到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30日,公安人员将该款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扒窃数额较大;2、有赌博前科;3、认罪态度好,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去到茂名市茂东火车站广场公交汽车站,跟随被害人杨某某乘上10路公交车。被告人徐某乙坐在被害人杨某某身边,由徐某甲、朱某某掩护和望风,被告人徐某乙利用坐在被害人杨某某身边的方便之机,用刀片割破杨某某的裤袋,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裤袋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事后徐某甲分得赃款500元,徐某乙分得赃款1500元。2013年5月7日,公安人员将徐某乙抓获,并从其身上查缴到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30日,公安人员将该款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因赌博于2011年5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删除表、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徐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图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光盘一张)、光盘内容说明。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盗窃公民的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在其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负责掩护和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还具有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前科劣迹,且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徐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指控及其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予以认定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 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泽涛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