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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安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吴金海申请执行练志龙、练名佳、陈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海,练志龙,练名佳,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海,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被��行人:练志龙,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被执行人:练名佳,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林镇马塘村委新江村52号,系被执行人练志龙父亲。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富林镇马塘村委新江村52号,系被执行人练志龙母亲。吴金海申请执行练志龙、练名佳、陈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练志龙、练名佳连带赔偿4858元给申请人吴金海,对于被执行人练志龙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从被执行人练志龙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练名佳、陈桂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练志龙、练名佳连带负担受理费15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练志龙、练名佳、陈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五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不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国土、房管、交警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安法执字第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区永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