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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新建、被执行人王季泉、王金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建,王季泉,王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建被执行人王季泉被执行人王金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季泉、王金章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季泉、王金章所有的款项658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罗益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