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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陈桂清与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自贡中橡橡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清,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自贡中橡橡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清,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全,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豪斯登堡**栋*****号。法定代表人卢洪,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中橡橡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晏志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永,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桂清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桂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桂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桂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 艳代理审判员  陈品强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