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应庆矿产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国土资源局,李应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桃花潭东路。法定代表人:胡炎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卫平,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苏修善,泾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李应庆,男。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李应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泾国土资执罚(2013)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泾国土资执罚(2013)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执罚(2013)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李应庆没收违法所得25466元和罚款764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1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李应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卫芝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