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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执字第0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梅建才、戴苏军、刘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梅建才,戴苏军,刘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007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梅建才,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便××社区××队××号。被执行人戴苏军,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便××社区××中心队××号。被执行人刘云武,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西门街××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诉梅建才、戴苏军、刘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天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梅建才、戴苏军、刘云武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苏军的银行存款35590.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