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秦福莲与王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思斌,重庆市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460元),由原告秦福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庆凯人民陪审员 刘听梧人民陪审员 曾尚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凤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