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妍与被告曾桂财、范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市民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妍,曾桂财,范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黄丽妍,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颖,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桂财,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范彩容,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黄丽妍诉被告曾桂财、范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妍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锦霞、陈彦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桂财、范彩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丽妍诉称:2013年1月20日,被告曾桂财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原告与曾桂财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间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2013年2月4日,曾桂财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黄丽妍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3月4日。2013年2月19日,曾桂财再次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9日。上述两笔借款均由曾桂财出具《借据》。上述所有借款原告均与曾桂财约定月息为2.5%,由曾桂财每月支付利息。2013年3月4日之后至今,曾桂财仍未偿还本应于2013年3月5日向原告偿还的借款30万元,并从2013年7月开始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曾桂财的该行为亦表明其无意向原告偿还另外70万元借款。被告范彩容与被告曾桂财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均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归还《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中的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曾桂财自2012年3月1日开始经营云浮市汇XX公司至今,该公司的住所为云浮市云城区XX。两被告于2011年8月购得云浮市市区XX并居住至今,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云浮市云城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曾桂财、范彩容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13年7月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1.866%的月利率计算利息,50万元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另外20万元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共为65379.3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曾桂财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范彩容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被告曾桂财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原告与曾桂财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曾桂财在《个人借款合同》的乙方处签名确认,写上手机号码为“XXX”。同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195000元给曾桂财,另外,原告称交付了现金5000元给曾桂财。2013年2月4日,曾桂财向原告黄丽妍借款30万元,为此,曾桂财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3月4日。同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292500元给曾桂财,另外,原告称交付了现金7500元给曾桂财。2013年2月19日,曾桂财向原告借款50万元,为此,曾桂财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9日。同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487500元给曾桂财,另外,原告称交付了现金12500元给曾桂财。庭审中,原告称因原告与曾桂财是比较熟悉的朋友,在出具《个人借款合同》、《借据》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因为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个月,请求按六个月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四倍,计得月利率1.866%。借款50万元、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请求按六个月至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计算,计得月利率为2%。原告称被告曾桂财从2013年7月起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亦没有归还到期的30万元,为此,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曾桂财催收借款本息。从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可见,对方名称为“才”,手机号码为“XXX”,手机的内容为:原告在2013年5、6、7、8、9、10月多次催收30万元每月的利息7500元,50万元每月利息12500元,20万元每月的利息5000元,催收到期的借款30万元;手机号码为“XXX”回复收到催收信息,并承诺会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等事宜。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曾桂财已支付了2013年6月前的利息给原告,原告在庭审后提交了工商银行出具的转账汇款指令的详细信息,载明曾桂财等人支付了款项给原告,支付的款项与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相符。经查,现行人民银行6个月内的贷款年利率为5.6%,6个月至1年的贷款年利率为6%。另查明,云浮市云安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曾桂财与范彩容于199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黄丽妍与被告曾桂财之间的借款属公民之间的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桂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属实,有曾桂财出具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等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本案借款没有书面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曾桂财在《个人借款合同》注明了手机号码,原告向该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催收记录可见,原告向被告曾桂财主张按2.5%计算的利息等,曾桂财亦表示同意支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曾桂财亦按该标准支付了2013年6月前的利息给原告,故从原告与曾桂财的行为来看,双方是对借款月利率2.5%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因月利率2.5%已超过现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此,原告主张利息从2013年7月,其中30万元按月利率1.866%计算,7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本案中,其中30万元的借款本金已逾期,另外的借款2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到期,借款50万元,于2014年2月19日才到还款期,但是,被告曾桂财从2013年7月起,已不按约定支付利息,亦没有归还到期的借款本金30万元,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曾桂财归还已到期借款本金30万元及未到期借款本金70万元,合计10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是在被告曾桂财、范彩容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范彩容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本案债务是曾桂财的个人债务,故范彩容应对该1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曾桂财、范彩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桂财、范彩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其中借款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866%计算,借款本金7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黄丽妍。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8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桂财、范彩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少斌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廖娟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