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河北省河间市人,住河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3)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3时10分,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JH35**/冀JBD**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3**国道交口处时,与沿新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刘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赔偿协议、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