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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城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城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义新。委托代理人曹全南,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德新,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斯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