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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柏晓敏与王红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晓敏,王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柏晓敏被执行人:王红丽申请执行人柏晓敏诉被执行人王红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5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500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