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延中、荆汝芬与张延中、原传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延中,原传秋,荆汝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延中。委托代理人张广平,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传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荆汝芬。再审申请人张延中因与被申请人原传秋、荆汝芬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延中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一审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且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2013)红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延中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综上,张延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延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静慧审判员 耿 瑞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