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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俭与黄成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俭,黄成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王俭,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敏,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好,男,汉族,1964年2月3日,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俭诉被告黄成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钱 静审 判 员  程如彬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二○一四年元月六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