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窦会丽诉被告康永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窦某某,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唐县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康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唐县农民,身份证号:×××。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窦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君慧审 判 员 刘彬彬代理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和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