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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窦会丽诉被告康永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窦某某,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唐县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康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唐县农民,身份证号:×××。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窦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君慧审 判 员  刘彬彬代理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和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