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守坤、蒋正霞与袁耿中、赵恩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守坤,蒋正霞,袁耿中,赵恩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68号申请人:李守坤,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蒋正霞,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袁耿中,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恩兰,女,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耿中、赵恩兰位于沂南县某某小区7号楼二单元401室;房产登记号:沂房建城区字第(2012)000388号。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耿中、赵恩兰位于沂南县某某小区7号楼二单元401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