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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掖市某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段某某,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包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