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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永红与刘克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红,刘克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孙永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卞玉福,居民,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会,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红与被告刘克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红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红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审 判 员  赵 杰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