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永红与刘克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红,刘克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孙永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卞玉福,居民,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会,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红与被告刘克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红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红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审 判 员 赵 杰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