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峰与李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48号申请人:王峰,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华,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华、王峰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10月7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4年1月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峰赔偿李华:医疗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2037元,交通费200元,补偿费663元,合计5000元(已履行);二、王峰、李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