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陆民与陈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民,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陆民。被告陈宏。本院受理原告陆民诉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漳鸿路12-2,本案应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地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宏住所地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佳苑X号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陈宏所称的居住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漳鸿路12-2,仅是其服务单位的住所地,被告陈宏并不居住在其服务的单位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宏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