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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