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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冯某某,女,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