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冯某某,女,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