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根利与郑礼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利,郑礼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利,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郑礼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礼成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