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跃进诉被告李洪彬、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进,李洪彬,王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孙跃进,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洪彬,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淑艳,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跃进诉被告李洪彬、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洪彬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帐户××内的存款32500元,同时,原告以其在该行帐户×××内存款32500元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洪彬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帐户×××内的存款32500元;冻结原告孙跃进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帐户×××内存款325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凤审判员 杨 晔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