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杨国栋、海南科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永富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栋,海南科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永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国栋,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寨凡,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海南科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景路99号。法宝代表人:巩长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永富,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超,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友谊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杨国栋、海南科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永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3)垦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国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英代理审判员 单一琦代理审判员 崔卉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宣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