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奕兴,林文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商初字第879号原告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蒋雪峰,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孙建国。委托代理人韩佐安,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佐安,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奕兴,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林文达,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刘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豪泰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福建豪泰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奕兴、林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3元,减半收3081.50元,由原告宁夏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刘德贤人民陪审员 汪少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