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334号原告贺某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勃,男,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